(2024)皖0825刑初144号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湖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初144号
2024年07月08日
意见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罪名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判决理由
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马光胜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坤
书记员陈炜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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