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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390号​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1 阅读次数:

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90号

2024年07月1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11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郭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FJ××**号小型汽车,沿濉溪县五沟镇国政村迎宾大道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国政村路段停车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检测结果为172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1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郭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某1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郭某1酒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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