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1刑更2174号关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5 阅读次数:
关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2174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54.5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5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5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强、张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孙磊、王平奇,罪犯关某某及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七个月。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关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21年4月至2023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罪犯关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54.5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5万元。案发后,其亲属退缴赃款232.5万元,检察机关依法追缴赃款277万元,合计509.5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2016年11月16日,该犯缴纳了应没收的个人财产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蜀山监狱制作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2021年4月至2023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2、罪犯关某1陈述及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罪犯关某1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
3、某中级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及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罪犯关某1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54.5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5万元,合计人民币509.5万元。缴纳了应没收的个人财产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关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关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曹子健
审判员姚本茹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小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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