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3刑初428号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28号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刘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士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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