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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24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2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24号

2024年07月1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皖L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惠苑路与站前路交口西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告人陈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多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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