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2刑初516号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5 阅读次数:
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16号
2024年07月2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6日19时18分许,黄某1无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A××**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太和县××道××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血液中乙醇浓度量为10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1因本次酒驾被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三千二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巩羽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洋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反馈标签检索报告下载打印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16号2024年07月22日案由
危险驾驶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审判人员
巩羽辰
引用法条 (6)
当事人信息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太检刑诉[2024]443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6日19时18分许,黄某1无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A××**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太和县××道××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血液中乙醇浓度量为10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1因本次酒驾被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三千二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巩羽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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