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22刑初215号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4 阅读次数:
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15号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杨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霞萍
书记员汪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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