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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刑初215号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4 阅读次数:

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15号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杨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霞萍

书记员汪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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