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刑终101号许某1、许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3 阅读次数:
许某1、许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皖刑终101号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皖1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995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和其家人在自家屋后务农,同村村民被害人许某4找其借钱,遭拒后许某4返回家中。当日下午,许某4酒后再次找到朱某甲,让朱某甲为其买烟,因商店未开门,朱某甲岳母朱某乙未买到烟,许某4便向朱某甲索要现金500元。朱某甲见许某4无理纠缠便去寻找许某4父亲X某3、大哥许某某等人解决此事。期间,许某4进入朱某甲家中打砸物品,后又到朱某甲家北边沟处,持械先后将朱某甲岳母朱某乙、邻居朱某丙打倒在地,造成二人均属轻微伤。朱某甲返回家中见状后,遂到其家北边沟处寻找到许某4并与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许某4在附近鱼塘拿了一把铁叉(三叉口铁质头,后带一米多长木把),朱某甲见状遂回到自家寻找工具未果,又前往其父亲朱某丁家找到一把刀(后面装有一米多长把)后,返回打斗现场,二人持械再次打斗在一起。期间,朱某甲用刀砍掉许某4手中铁叉,许某4随即用手攥住朱某甲刀头与朱某甲相互争夺。在争夺的过程中,朱某甲向许某4胸腹部扎了几刀,不久死亡。经阜南县公安局鉴定,许某4系急性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逃往新疆,后办理“李X明”身份证以“李X明”名义生活,直至2023年5月10日被新疆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移送转办单、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发破案情况说明,载明:本案受理及立案侦查的情况。
2.抓获经过,载明:朱某甲因本案于2023年5月10日被新疆阜康市公安局抓获。
3.李X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载明:朱某甲潜逃期间以“李X明”名义生活。
4.卫生院收费凭证,诊疗记录及花费情况,载明:朱某乙、朱某丙因本案受伤及接受诊疗并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5.前科记录查询,载明:朱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
6.户籍证明,载明:朱某甲出生于1969年2月26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鉴定意见
1.阜南县公安局(95)公鉴字第16号关于许某4死因的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载明:被害人许某4系急性大出血死亡。
2.阜南县公安局人身体格检查轻微伤记录,载明:朱某乙、朱某丙均构成轻微伤。
3.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阜)公(物证)鉴字[2023]1456号鉴定书,载明:朱某甲是朱X的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1.96×107。
(三)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侦查人员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2.指认笔录,载明:朱某甲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3.提取笔录
(1)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载明:侦查人员依法对朱某甲手机进行检查、提取的情况。
(2)提取笔录,载明:侦查人员依法采集朱X、朱某甲血样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证言:朱某甲是她丈夫。1995年10月10日早饭后,许某4到她家对朱某甲说借点钱给他。朱某甲没有给他钱。午饭后,许某4又到她家对朱某甲说给他买包烟抽。朱某甲说好,然后她娘家娘就去买烟,结果商店没人。她娘回来就跟许某4说商店没人。许某4说没买到不要了,给他500元。朱某甲就说给你300元可行。许某4说300、400元都不行,非要500元。一会朱某甲就去找许某4大哥许某某,后朱某甲说许某某讲他问不了这个事。然后朱某甲又去找许某4父亲X某3,她也跟着去。X某3也说问不了。朱某甲就往北去了。这时许某4把她家大门的门鼻子别开进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许某4从她家出来后就回家了。许某4走后,她才敢进她家,她看见摔了一个叠椅、一个方凳子、五斗橱,三个抽屉都扔了,三开柜破了,一个蓝包袱包着的2500多元钱没有了。许某4回家一会就回来了,到她屋山西头附近,她娘就说晚上让小孩买烟给他送过去,许某4见到她娘就骂,并摸出来一根棍往她妈头上打。朱某丙还说:“她是来的客,你打她干啥?”许某4又打朱某丙一棍。当时朱某甲没走多远,他看见她娘挨打,就跑了过来。这时许某4又叫了他哥许贵明和许贵华过来打。许某4三人手里拿的都有棍,许某4右手还拿着一把刀。朱某甲就从她家屋山西头往南跑,跑到她老公公家门口西边沟沿,三人撵上了。许某4拿刀就往朱某甲身上刺,朱某甲躲开了。然后朱某甲从她老公公门口捡了一把刀,刀柄后有一个扫帚把子,刀有六七寸长,把子有三四尺长,然后朱某甲拿着刀就往许某4身上扎,扎在哪个部位她没有看清。之后朱某甲就往北跑,三人继续撵,在撵的过程中她不知道朱某甲是否又用刀扎许某4了。追到朱某付屋山头路上,许某4就趴在地上了。后她又找她婆婆、她老大朱某戊把她娘送到朱寨医院了。以前他们两家没有矛盾。
2.证人朱某5证言:案发当天下午6点左右,他在家某外面吵闹,他就出去看看。他看到许某4朝他家老二朱某甲家跑,一会听到屋里有砸东西的声音。一会不知谁把许某4拉出来了,许某4站在路口乱骂。过了半个多小时,他又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他就赶紧往外跑,他听他父亲说他大姑被打死了。他跑到跟前看见他大姑睡在朱某甲屋后西边,满脸是血,不省人事。他刚想去抱他大姑,然后许某4就拿了根棍过来追他打。他跑到马国清的柴火垛上拿根棍,许某4朝他打一棍,他朝许某4打一棍,都没有打着。许某4回头跑,他从后面撵,等他跑到跟前就看到许某4睡在朱子富屋山东头地上,朱某甲手里拿个竹竿,竹竿头上有尖刀,站在许某4跟前,许某4手攥着带刀那一头。当时他母亲在那拉着不让打,他到跟前跟朱某甲说:“他睡倒了,别打啦。”许某4就起来往家跑去,他赶紧回去把他大姑往医院里弄,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3.证人曹某某证言:他是朱寨镇三曹村文书。他听张x芳说许某4案发当天早晨就到朱某甲家借钱。许某4说借500元,朱某甲答应借300元,许某4说不行,要借500元。当时朱某甲没给钱,许某4走了。中午许某4和马玉环在许某4家喝酒。午饭后,朱某甲夫妇、朱某甲岳母都在朱某甲家后边剥麻。这时许某4到朱某甲跟前说:“买盒烟抽。”朱某甲叫他老岳母去买,没有买到。许某4说:“不要烟了,拿500元。”朱某甲说:“拿300元。”许某4非要500元。朱某甲去找许某4哥哥许某某,许某某说他也管不了。朱某甲又去找许某4爹许士平。许士平说:“他就能疯,你别叫他跑了,把他捆起来放到沟里去。”这时许某4就跑到朱某甲家,把朱某甲家里的东西给砸了,还把三开柜砸开拿走2450元。许某4拿了钱之后回家,又从家里出来,在上衣服里边带的有东西。许某4走到朱某甲岳母跟前,朱某甲岳母说:“马上烟就给你拿来了。”许某4就骂她,朝她头上就是一棍,当时就把朱某甲老岳母打倒了。朱某丙从家里出来说:“你打人家来的客干啥?”许某4就给朱某丙一棍,她头被打个洞,现还在医院住院。这时朱某甲从西地回来了,看见许某4、许贵明,许贵华手里拿着东西在朱某甲家附近。朱某甲没敢回家,就朝他父亲牛某,三人也跟到了。许某4拿个东西往朱某甲身上扎,朱某甲躲开了。朱某甲就随手捡起一把绑在扫把上的刀,给许某4一刀。朱某甲从屋里出来就往北跑,三人就在后边追,追到朱子付厨屋后边,许某4就面朝下倒下了,三人就不追了。这时许某某也来了。许贵明、许贵华、许某某三人把许某4往医院抬,后抬到朱寨医院死了。案发当时他不在现场,上述内容他全是听张x芳说的。
4.证人朱某6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钟,他碰见许某4向朱某丁那去,看样许某4喝多了,嘴里说:“非要打朱某甲。”不久,他听见赵芳屋头吵架了,他出去看见许某4和朱某丁吵架,就把许某4拉走了,许某4就往朱某甲家去了。他和许某某在后面撵,赶到朱某甲家中时已经砸完了,当时许某4被许某某拉走了。朱某甲和许某4打架的原因是许某4喝多了,让朱某甲买烟,后来听说许某4向朱某甲要钱。许某4是他们庄的一害,群众反映都不好,影响极坏。
5.证人刘某证言:案发当晚6点钟,她在家某西边有吵闹声。她和朱振义就出去看,到朱某甲门口发现许某4在沟西边叫喊。她当时以为他喝醉了,这时朱某甲父亲朱某丁拉麻从沟西往家去,许某4骂朱某丁。朱某丁说:“你喝醉了,我不搭你腔。”朱某丁拉麻回家了。这时许某4就到朱某甲家里去了,但家里没人,许某4进去后,她就听见屋里有砸东西的声音,其它没人往屋里进。一会许某4大哥许某某、二哥许贵明进屋去拉许某4,她就回家了。她不知道许某4为啥砸朱某甲家的东西,她以为许某4喝醉了。她当时看许某4空着手,她没看见朱某甲,听旁人说朱某甲去找许某4父亲许某5。许某4和朱某甲两家以前没有矛盾。当时许某4老婆骂许某4喝醉酒找事,许某4三哥许贵华拉架车子经过,许某4还要打他三哥。他三哥说:“我又没说啥,你弄啥呢。”许某4松了,他三哥就走了。她来时看见朱某甲和许某4大哥许某某一起从南往北走,她丈夫拉着许某4让他回家,许某4不回,许某某也去拉许某4。这时朱某甲看见许某4三哥许贵华,朱某甲说:“老三你看,老四叫我给他买烟,我又不是不给他买,卖烟那没人,他硬找我事,你看咋弄?”许某华说:“我问不了。”朱某甲就走了。
6.证人朱某丙证言:案发当晚天刚黑,她听见朱某甲北边有人吵架,她过去发现许某4从朱某甲北边沟底下上来,身上都是湿的,他拎根木棍往南来,她跟朱某甲岳母一趟往北。看见许某4过来,她就回头往南走,许某4也没吭声,上来就用棍子对朱某甲岳母头上打。她看见他打两棍,朱某甲岳母当时被打倒在地上,头上淌的都是血。她就上去说:“你打人家来的客弄啥?”他转过身喊她一声嫂子,就对着她头上打一棍,她头被他打淌血了,她朝南走两步,试着头晕,就捂着头坐地上了。这时旁边的人把她拉到村医那缝6针,就到朱寨医院住院了。她不知道许某4为啥打朱某甲岳母。当时旁边还有几个小孩,其他没人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她二儿朱某甲和许某4打架的时候,朱某甲把许某4打死了。她不知道具体哪一天,听别人说是在马国清后边的粪堆上。她两家以前没有矛盾。
8.证人朱某7证言:案发当晚天快黑了,他在他家沟西边收麻,许某4到他跟前说:“你给我买包烟。”他说好。许某4说你不给我买烟,我把你的麻撂沟里去,说着就把他的十多斤麻撂沟里。他拦着不叫他往沟里撂,许某4在他右胸肺打了两拳,打到沟底了,沟里没有水,他被朱某丙等人拉上来。他不知道朱某甲什么时候到他家拿的刀。他的刀放在他正屋前边走廊里床西头,两面有刃,六七寸长,一寸宽,后面安一个扫帚把子,把子有三尺多长。后他听人喊他大姐被人打倒了。他过去看见他大姐被人打的很重,就叫他大儿拉架车子把她送到医院。他不知道许某4和他儿朱某甲打架。他两家以前没有什么矛盾。
9.证人王某证言:案发当晚天刚黑,她在朱某甲屋后收麻,许某4从西边过来,到东边朱某甲那里,朱某甲在剥麻,他到朱某甲跟前说:“老二,俺俩关系不赖。”他搂着朱某甲的脖子。朱某甲说:“我剥麻呢,你干啥?”许某4说:“你给我买包烟。”朱某甲岳母走过来说:“咋弄里,侄子,我去给你买。”然后朱某甲岳母去了小卖部,结果没有买到烟,回来跟许某4说没有买到烟。许某4就说:“我不要烟了,你给我500元。”朱某甲对他说:“我有钱俺均着花,我给你300元。”许某4说:“你给我400元都不行。”这时朱某甲就到许某4大哥家去了。她父亲朱某丁在朱某甲沟西边收麻,许某4过去说:“朱老头,我叫朱某甲给我买烟,现在烟我不要了,我非要500元。”当时她父亲朱某丁说:“给你买包烟就是了,你坐在这。”然后许某4就骂朱某丁,并且把他的麻往沟里面扔了5、6把,被人给拉住了。然后他又过去对着她父亲朱某丁头上打了两拳。之后许某4就跑到朱某甲家里砸东西,然后他就回家了。接着许某4又过来从X某3家里拿了一根棍,并用棍往朱某甲岳母头上打,打几棍她不知道,当时把她打倒在地了。这时朱某丙走过来说:“你打人家来的客干啥?”许某4回头就对着朱某丙头上打了一棍,当时就把她头打烂了。朱某甲看到丈母娘被打倒了,就跑到朱某丁牛屋里,拿了一把竹竿把子,头上有个刀,朱某甲拿着到许某4跟前。她看见许某4往腰里掏东西,朱某甲用长把子刀往许某4身上捅了一下,捅哪里她没看清楚,然后朱某甲就拿着长把子刀往北跑了,许某4、许某某、许某华就在后面撵。朱某甲拿的竹竿把子有一米长,头上安把刀,这刀是她爸朱某丁看牛用的刀,就在牛屋里放着。她看见朱某甲往许某4身上捅了,没看见捅几刀。许某4被捅后,当时没有跌倒,他又往北撵几步,才睡倒在朱子付屋山头。
10.证人X某1证言:案发当晚天快黑的时候,他听到朱某甲后边有打架的声音,他就往那边跑。他来到后就看见许某4在那躺着,浑身是血,面朝下。他和许世全摸许某4的脉搏不跳动了。他们到许某4家拉个架车子,把他拉到庄东头,许某4还出了一口长气。路上他一个劲的跑,到医院医生摸摸许某4脉口已经没气了。医生告诉他们不要声张,以免凶手跑了,他们就把许某4拉回来了。
11.证人许某1证言:许某4是他父亲。案发当晚天刚黑,朱某5、朱某甲与他父亲打架,为了他父亲向朱某甲要烟的事情,朱某甲拿根棍,朱某5拿把刀,他父亲啥都没拿。他们把他父亲打趴那了。后他爷X某3让人把他爸送医院里了。
12.证人X某2证言:案发当天上午,他四弟许某4说他家属没在家,叫X某6环中午别走了,他不能喝酒没参加。等他醒后,东屋里咋呼,他想他们喝醉了。他过去看见朱某5也在那坐着说话,他就走了。后他才知道许某4被人打倒了,拉着上医院,他迎到小桥口。他听他父亲说朱某甲拿个刀,朱某5也拿个刀,手里还拿根棍。他家里没人参加打架。他推车子去拿药时,朱某甲叫他说:“老二,老四在东边吵架,你去把他拉回来。”他也没问,骑车就走了。
13.证人许某某证言:案发当晚天黑了,他在庄南收麻,朱某甲去找他说:“老大,老四喝两杯酒非让我给他买烟。”他说去看看,他先去找他父亲。他到跟前时,老四进朱某甲屋里去了,他和朱X义、许x明到朱某甲屋里把许某4拉出来后,老四就回家了。他听到外面在吵,他又出来了,看见朱某甲从家里拿把叉过来,对老四身上打了一下,叉把打断了,他们互相厮打,朱某甲把老四打掉沟里了。这时朱某5拿根棍从南边过来,老四也从沟里上来了。许某4拿着断叉把跟他们打,结果不知道跑哪去了。他就回家送麻,回来听别人说老四被打倒了。他想着都是年轻人打打闹闹,没想到会闹出人命。
14.证人X某3证言:许某4是他儿子。案发当晚天刚黑,他自己在地里干活,朱某甲到地里找他说:“许某4打我,你可问?”他说咋能不问。朱某甲回头就走。他跟着朱某甲到他门口,看见朱某甲和朱某5手里都拿根棍在他家厨房外山墙南头撵着许某4打。许某4往自己家里跑,他俩在后边撵。他当时在X某6清屋山东头站着,看见许某4搂着肚子跑到他家厨房屋山墙往那一睡。他当时以为他们年轻人打一棍两棍有啥事呢,这时他三儿许某华和二儿媳妇李X侠也到跟前,李X侠说:“咋淌这么多血。”他三儿许某华摸摸许某4嘴说:“没气啦,这还拉啥。”他叫往朱寨医院拉,X某1拉着架车子,许某华、许Xx明他们一起把许某4往朱寨医院拉,他没去。不久他们就拉回来了说许某4死了。他不知道许某4为啥跟朱某5打架,他在地里干活,朱某甲到地里找的他。许某4平时在村里表现不好。
15.证人X某4证言:案发当天中午,她不在家。吃过中午饭,她回来看见她丈夫许某4和X某6环在她家喝了一斤白酒,当时二人还在她家里说话。他俩喝的都有点醉意。
16.证人X某5证言:他与朱某甲、许某4是邻居,他们几家的老房子都在一块。案发当时,他不在老家。案发次日,他回了老家,他听村里的人说朱某甲用刀将许某4扎死了。他就问到底因为啥,人家就说案发前不久,朱某甲从沈阳收废品回来了,身上还带了不少钱,这事就被许某4知道了。他记得应该是十月份的一天,许某4无理取闹去朱某甲家里要钱,后来朱某甲是否给他也不知道,然后两人打起来了。许某4先用叉子打朱某甲那边的人,把朱某甲的岳母朱某乙打倒在地上,导致她后来还住院了,之后许某4又用叉子把朱某甲家旁边的邻居朱某丙打倒了。最后朱某甲不知道从哪里摸出一把刀跟许某4斗起来了,打的过程中朱某甲用刀把许某4扎死了。案发当天,许某4上朱某甲家里要钱,还把朱某甲家里的柜子、东西砸坏不少,然后许某4还用叉子打朱某乙、朱某丙。许某4是个恶霸,可以说是无恶不作。
17.证人X某6证言:他在朱寨医院工作。案发当晚8点,死者送来时,他看见男子瞳孔放大,心脏停止跳动,皮肤也凉了,已经死了。
(五)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与辩解:1995年10月10日早上,他和家人在朱寨镇三曹村自家后院剥麻,许某4找他借钱,他说没有钱,后来许某4又让他买烟买酒,他又说没有钱。这时他岳母朱某乙说给许某4买烟,不要惹麻烦,然后他也没有管,但是许某4一直缠着他要500元,他没有同意。之后他去找许某4父亲和哥哥,跟他们说许某4喝多了,管不管他,许某4父亲和哥哥都说管不了。他回到家发现许某4把他家的柜子撬开,从柜子里拿走了2000多元现金,把他家东西也砸了,并把他岳母朱某乙打倒在地上。他特别生气。当时许某4还在他家屋后面剥麻的地点没有走,手里面没有拿东西,然后他和许某4厮打起来了。过程中,许某4在他家屋后面鱼塘附近拿了一个叉(农村叉柴火的,把子是木的,头子是三叉口铁质的,加起来有一米多长),他一看许某4拿的有叉,他就到家里找工具没有找到,接着他又到他父亲家门口走廊外面拿了一个刀(头子是铁的,扫帚把子,一米多长,单刃刀,刀刃20-30公分),然后他们二人又打起来了。他拿着刀先上去对着许某4的两个手砍过去,一把就把许某4手里的叉子砍掉在地上了,然后许某4右手一把攥住了他的刀头,之后他们二人就来回的拽这个刀,就在拉扯的过程中他用刀往许某4的腹部捅了几刀,具体多少刀他记不清了。然后许某4就蹲在地上用手捂着肚子说“去把我的枪拿来”。这时他看见许某4家人从西边过来了,他当时很害怕就逃走了。他跑到胡麻地躲了一晚上。次日他知道许某4已死了,之后他坐班车去了阜阳市,之后他又跑到新疆吐鲁番砖厂干活,直到2002年左右在吐鲁番落户了。他在吐鲁番××道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朱某甲到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可酌情对朱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被告人朱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50999.5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减轻对其量刑。主要理由为:1.被害人许某4在其家中打砸、抢劫2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未予认定;2.其没有故意伤害许某4的想法,许某4打砸抢一直在持续,还打伤邻居及岳母,其与许某4的争夺刀时导致意外发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朱某甲辩护人主要提出,朱某甲行为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朱某甲有防卫意图,没有故意伤害意图,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上诉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35456.5元,主要理由为:1.朱某甲杀害许某4导致其三个子女无人抚养,其父母无人赡养,一审未支持上诉人关于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应适用案发时的法律,朱某甲应当支付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及所有经济损失。
许某1诉讼代理人朱培培提出:请二审法院增加民事赔偿金额。
许某1、许某2、许某3诉讼代理人赵士柱提出:死亡赔偿金等属于被害人损失,应予以赔偿,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对朱某甲关于被害人许某4在其家中打砸、抢劫2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害人许某4在朱某甲家打砸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查明的事实中已经予以认定;关于朱某甲上诉称被害人拿走其家2000元一节,仅有朱某甲的供述,朱某甲妻子关于此节的证言,与朱某甲供述在主要细节上不吻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朱某甲没有故意伤害许某4的想法,许某4打砸抢一直在持续,还打伤邻居及岳母,其与许某4的争夺刀时发生意外,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朱某甲在发现许某4将其家中家具砸坏,打伤其岳母及邻居后,找到许某4并与其厮打在一起,两人分开后,在许某4既未言语挑衅,又未追打的情况下,朱某甲又寻找作案工具刀并返回现场与许某4厮打,在打斗过程中捅刺许某4,致许某4死亡,朱某甲具有伤害许某4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许某1、许某2、许某3及其代理人要求朱某甲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朱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向朱某甲索要钱、烟不成后,进入朱家实施打砸,并持械殴打朱某甲家人及前来劝阻的村民,致二人轻微伤,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可酌情对朱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允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吉双
审判员吴春涛
审判员常青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华
书记员石润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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