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1刑初297号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1 阅读次数:
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97号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从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军桥、检察官助理袁新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张某1在砀山县××镇××村××庄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4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砀山县××局民警将张某1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共计1353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2024年3月22日,砀山县××局民警到被告人张美家中对其进行讯问,后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砀山县××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1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张某1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张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53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砀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1适用社区矫正危险性较小,对其居住地影响较小,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张某1具有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从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邵甲龙
书记员李冬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