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1051号张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张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51号
2024年07月25日
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皖17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获奖励表扬二次。
另查明:该犯于2023年7月经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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