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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523刑初242号梁某江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3 阅读次数:

梁某江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242号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海棠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代少云协助工作。被告人梁某江及其辩护人汪龙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舒城某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恒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舒城某薇公馆、某起园项目工程。同年4月,被告人梁某江从某恒劳务公司承接某薇公馆、某起园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且年底支付已完成工程量款项的90%,后梁某江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梁某江陆续收到某恒劳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2110041元,之后工人工资均改由某恒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其间,梁某江将上述工程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1637601.91元,挪作他用469439.09元。

2024年2月8日,何某、金某华、郑某兰等54名工人向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梁某江、某恒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梁某江等人在2月8日22时前支付郑某兰等人工资合计1058664元,梁某江到期无力支付。经核查,梁某江拖欠工人2022年度工资累计约50万元左右。2024年3月7日至5月28日,某恒劳务公司累计退缴504858.74元至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月8日,被告人梁某江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梁某江亲属代为退缴5万元至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江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梁某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梁某江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舒城某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恒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舒城某薇公馆、某起园项目工程。同年4月,被告人梁某江从某恒劳务公司承接某薇公馆、某起园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且年底支付已完成工程量款项的90%,后梁某江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梁某江陆续收到某恒劳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2110041元,之后工人工资均改由某恒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其间,梁某江将上述工程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1637601.91元,挪作他用469439.09元。

2024年2月8日,何某、金某华、郑某兰等54名工人向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梁某江、某恒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梁某江等人在2月8日22时前支付郑某兰等人工资合计1058664元,梁某江到期无力支付。经核查,梁某江拖欠工人2022年度工资累计约50万元左右。2024年3月7日至5月28日,某恒劳务公司累计退缴504858.74元至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梁某江拖欠工人2022年度工资现已全部支付完毕。

2月8日,被告人梁某江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梁某江亲属代为退缴5万元至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木工分包协议》、欠薪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杨某、束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高某、童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江的供述和辩解,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江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江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江亲属代为退缴了5万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梁某江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萌

人民陪审员薛先柱

人民陪审员石士海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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