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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192号​张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2 阅读次数:

张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92号

2024年07月30日

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进账金额共计2163787.69元,出账金额共计2163706.16元,并帮助他人取现12500元。2023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张某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1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1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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