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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申58号​职务侵占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1 阅读次数:

职务侵占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58号

2024年07月31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3)皖12刑终76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马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具体到本案,经查,马某供述2011年5、6月份开始在友和公司上班,系友和公司的业务员,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是按提成拿,不固定。该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劳动合同、马某出具给客户的友和商贸公司的送货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马某系该公司业务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马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马某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证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综上,原判认定马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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