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刑申49号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49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3)皖12刑终91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黄某某无罪。
本院经审查,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到本案,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工程为名,承诺高额利息,自己或通过刘某某等人介绍,以所谓借款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巨额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另,相关民事判决与本案查明的黄香君直接或通过刘娟娟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以及认定黄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矛盾。综上,原判认定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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