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6刑终90号阮某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9 阅读次数:

阮某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终90号

2024年08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皖06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阮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雪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阮某及其辩护人李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23年4月份,被告人阮某至淮北市东湖希尔顿欢朋酒店做保安,期间与同为酒店工作人员的杜某相识。后阮某为骗取其钱款,以满足自己挥霍消费的目的,虚构家庭背景,骗取杜某信任,同年8月起,阮某编造刷单返利、合作卖手机、承建工程等虚假理由,诱骗杜某进行所谓投资。至案发时,被害人杜某先后在濉溪、杜集等地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向阮某转账754479元,阮某以返利等名义向杜某返还212794.63元,骗取541684.37元。上述钱款被其挥霍一空。被告人阮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阮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阮某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元三角七分。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核查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账单,贷款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通话录音,电子数据,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海啸、沈某、张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阮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主张

阮某1上诉称:其主观上无诈骗的目的,合作投资盈利转回给杜某212794.63元,剩余款项包含借款及AA制消费买单的款项;被害人多次转款不可能是诈骗;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提出:阮某1不构成诈骗罪,阮某1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合作时向被害人返利212794.63元,借款时出具了借条,合作款项、借款及共同消费金额应从骗取金额中扣除;阮某1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请求对阮某1从轻、减轻处罚。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阮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阮某1通过濉溪县看守所转递检举材料一份,经查,该材料检举对象为本案被害人,检举事实与本案指控事实一致,阮某1称本案中其被诈骗,其是被害人,该检举实质是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并非提供犯罪线索。出庭检察员提交两份新证据,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阮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阮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阮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阮某1主观无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及应扣除合作投资、借款及共同消费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转账交易记录、被害人陈述、阮某1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阮某1编造刷单返利、合作卖手机、承建工程等虚假理由,诱骗杜某进行所谓投资,骗取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既遂后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及被害人转款次数均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阮某1以返利名义转给杜某款项212794.63元,原判已在诈骗数额中扣除;对阮某1所称共同消费AA制买单款项,被害人杜某否认,且在案无其他证据证实该付款方式,请客消费作为维系关系、持续实施诈骗行为的成本,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故阮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已综合考虑阮某1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量刑、罚金数额并无不当,故阮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威

审判员朱磊

审判员冯琳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莹莹

书记员倪娜娜

 


上一篇:(2024)皖0602刑初217号​胡某盗窃...

下一篇:(2024)皖1322刑初370号​翟某帮助...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