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2刑初217号胡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9 阅读次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17号
2024年08月05日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胡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1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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