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506刑初92号杨某1、张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7 阅读次数:
杨某1、张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92号
2024年08月06日
202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两辆面包车到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路××工地,盗窃被害人朱某存放在工地的钢管、卡扣等物品。当日7时许,两人将被盗物品卖到博望区一个废品回收站,共获利人民币5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463元。
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2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朱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1、张某2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1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2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某1、张某2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张某2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张某2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坦白及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2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自首及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宏庆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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