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3刑初344号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6 阅读次数:
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44号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汝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陆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朱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10日19时许,在利辛县××村××庄,被告人潘某1与陆某因口角纠纷相互侮辱,后相互殴打。相互殴打期间,潘某1使用铁凳子将陆某打伤。经鉴定,陆某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视听资料、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潘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害人陆某当庭称不愿与被告人调解,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潘某1有坦白、支付被害人部分医药费、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19时许,在利辛县××村××庄,被告人潘某1与邻居被害人陆某因口角纠纷相互辱骂、殴打。期间,潘某1使用铁凳子将陆某打伤。经鉴定,陆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某1家人将被害人陆某送医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视听资料,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医院转账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葛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1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0日。即自202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言平
审判员陈洪旭
人民陪审员陈丽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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