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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1刑初113号吴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5 阅读次数:

吴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113号

2024年08月0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1酒后驾驶皖B3××**奔驰牌小型轿车,由芜湖市繁昌区某某路某某饭店驶往繁昌区某某小区,途经某某路某某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吴某1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9.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吴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吴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贺雁飞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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