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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52号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4 阅读次数:

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52号

2024年08月08日

指控及查明事实

2024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苏B4××**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山路小学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24年4月3日,因本案吴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士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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