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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49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3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49号

2024年08月08日

指控及查明事实

2024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驾驶资质驾驶皖F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梅苑学校南门斑马线东侧停车,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24年5月24日,因本案陈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陈某无驾驶资质、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士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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