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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81号​陈某群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3 阅读次数:

陈某群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81号

2024年08月1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群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纬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1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RA××**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池州市贵池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19时40分许,行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路586号门面房处时遇民警查处酒驾,在民警要求其停车检查时,陈某1通过弃车逃跑的方式逃避依法检查,后其跑至附近小巷内被民警抓获。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

陈某1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1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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