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2刑初401号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2 阅读次数:
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01号
2024年08月16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月26日13时许,在萧县××镇××庄××路上,被告人郭公四之女郭某与王某因车辆剐蹭发生争吵、互骂,郭公四闻讯后赶到现场,因言语不和与王某发生吵骂、厮打,其间,郭公四用拳头将王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郭公四于2023年8月9日经萧县某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公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郭公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公四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对郭公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公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郭公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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