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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463号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0 阅读次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63号

2024年08月19日

指控事实

2022年1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9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镇××楼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皖S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逃逸。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2mg/100ml,后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实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及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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