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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125刑初270号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9 阅读次数:

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24)皖1125刑初270号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2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朱金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高某均居住在定远县定城镇城南社区学校附近,两人互相认识。2024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高某和其女儿在家中卧室睡觉,李某1戴着头套进入高某家院内,推开高某家木门进入客厅,随后拧开高某卧室房门锁,进入卧室站在高某床头。高某被惊醒,起身将李某1踹倒在地并压在身下,两人撕扯一段时间后,高某将李某1放开,李某1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提交了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卢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未经允许,深夜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罪行,调整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2.被告人李某1虽有犯罪前科,但前科距今已三十多年,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轻。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未经他人允许,深夜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其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明武

人民陪审员陈玲琍

人民陪审员李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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