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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终146号舒某1、吴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8 阅读次数:

舒某1、吴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终146号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审理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某1、吴某2、陈某3、胡某4、胡某5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某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舒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胡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舒某1、吴某2、胡某4、胡某5分别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一千五百元、五千元、九百元、六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陈某3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舒某1不服,提出上诉。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某1申请撤回上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舒某1申请撤回上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舒某1撤回上诉;

二、准许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庆华

审判员刘映红

审判员周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侯丽君

书记员杨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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