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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03号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5 阅读次数:

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03号

2024年08月2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日3时42分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在萧县煜飞路老地方烧烤西门倒车时,与车后方被害人权某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权某受伤。经萧县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程某赔偿了权某损失10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告人程某于2024年7月12日经萧县交警事故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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