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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刑终102号况某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5 阅读次数:

况某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终102号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况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皖06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况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雪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况某及其辩护人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被告人况某在“连信”APP上注册账号,并标注为女性,被害人宗某与其聊天后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况某冒充女性身份与宗某进行聊天,以交男女朋友为名骗取宗某信任,编造自己生病住院、开服装店做生意等多种理由骗取宗某钱款,宗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至案发况某共骗取宗某钱款计997691元。2023年10月23日,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023年10月23日,被害人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因处对象被诈骗。同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受案并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案发时况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归案经过:2023年10月23日,况某在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查表:况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

月26日刑满释放。

(5)微信转账记录:2023年10月23日,被害人宗某提供的其向况某微信昵称“天使之恋”、“眼泪的错觉”的转账明细,转账明细显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宗某向微信昵称“眼泪的错觉”转账209549元;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宗某向微信昵称“眼泪的错觉”转账414052元;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宗某向微信昵称“天使之恋”转账5346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宗某向微信昵称“眼泪的错觉”转账203050元;2023年1月至案发,宗某向微信昵称“眼泪的错觉”转账117580元。综上,2020年5月至案发,宗某向况某转账共计997691元。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023年10月24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扣押况某Realme手机一部。

2、被害人宗某陈述:2020年,具体几月份记不住了,其在家中玩手机时,下载了一个叫连信的APP,通过附近的人加了一个女的,昵称“爱的理由”,我们先在连信上聊天,之后就通过其微信(昵称“希望的田野”)加了对方的微信(昵称“天使之恋”,微信号×××22),之后开始聊天,大概两三个月,聊的比较好,然后聊到男女关系,就问对方想找个什么样的伴侣,她说想找个对她好的男的,其说其跟她好,然后继续聊一段时间,其二人互相默认是男女朋友了,之后她说喜欢吃什么东西,其给他几十几十的转钱,后来以家里有事、身体不舒服等理由让其给她几百几千的转钱。后来其又加对方另一个微信号(昵称“眼泪的错觉”,微信号×××22)聊天。2020年6月,因为怕家里人知道,其用其另一微信(昵称“努力吧”)加对方的两个微信,其两个微信号和对方的两个微信号都有聊天和转账记录,没有使用其他方式转账。最初对方说她要吃东西要点小钱,然后说她在医院住院,是妇科病,金额越来越大,之后还说她家人出车祸,说她要开服装店,还说在KTV上班打架等各种理由。其从2020年5月1日开始转账,转账笔数太多,其从微信里打印出来账单,一共997691元。每笔转账金额都不大,都是直接转了,不需要验证对方信息。她一直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也不还其钱,其说要见面,一说到见面就说其脾气不好等各种借口不跟其见面,这三年一次面都没有见过。她共给其发五六张照片,一二十个小视频,没有微信视频通过话,小视频都是生活视频没有正脸,实际是不是她本人其不清楚,她发的照片是个女的,看着年龄三十多岁。她自称叫王慧玲,刚开始聊天的时候她说她二十八岁,性别女,家住芦岭矿,她爸是芦岭矿工人,她爸妈、小妹都死了。其跟她开过一次视频,视频就接通几秒钟,她说开视频的是她表哥,其当时就信了,后面没有开过视频。她给其打过微信语音电话,也是个女的声音。其很少和对方电话聊天,她说她声音不好听,很少和其他人语音聊天,其和她基本都是打字聊天。对方没有说过是男的,其不知道对方是男的。其和其妻感情不是很好,就想和别人聊天解闷,跟这个女的聊天聊的时间长了,被迷住了,什么都相信了。其跟她说过如果她愿意发生一次性关系,其就不要这个钱了,也不会报警。在报警前其给她说过如果她和其在一起,退给其三十万元,其他的钱其就不要了,如果不和其在一起那全部都要给其。

3、证人侯某证言:2021年左右,其和况某分手,分手前他曾经向其借钱,其通过微信向况某要过钱,他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还钱,大概还了一万余元,之后跟他就没有联系了。其不清楚他的工作,不清楚他的经济来源。当时其有一个空闲的手机号给他使用,不清楚他用来干什么。他还有一个昵称叫“天使之恋”的小号,其之前用其的小号加过他的小号,但是现在其的小号不用了,也找不到况某的小号了。

4、电子数据光盘:宗某与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况某以女性身份(王慧玲)与宗某进行聊天,以交男女朋友为名骗取宗某信任,向宗某发送女性照片,称“刚刚在楼下拍的,我只能拍成这样了”,并称“其实我很爱你的,你知道吧!”,期间况某以生病住院、为了挣钱去KTV上班陪男客人、在KTV上班和别人打架需要赔偿等多种理由诈骗宗某,宗某数次向其转款。

5、被告人况某供述:2020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其在一款叫连信的APP上面注册了一个女性账号,有一个男的在上面跟其聊天,聊了没有几句就要加其微信,当时加的是其现在使用的昵称“眼泪的错觉”的微信,之前不叫这个名字,后来其改过一次名字,后面又加一个其使用其前女友侯某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昵称“天使之恋”,这个微信现在不用了,也找不回来了。一开始对方说他是开大车的,和老婆感情不好,其说其在徐某厂里面打工,后来对方说什么其就顺着对方的话跟对方聊,他问其要照片,其从网上找一套照片,先给他发一张照片,再问其要的时候就发其他的照片,他说其很漂亮。对方后来说他喜欢其,想要追其,他说他一个月一两万块钱,其要是跟了他就吃香的喝辣的,其当时没有同意,其说想要追其就看你行动吧,他一直说他有钱,其哄他说其有事,其的车碰到了其没有钱,他就给其转钱,一开始都是小笔给其,后来其以各种理由不断问对方要钱,对方也一直给其转钱。其还给对方发送过医院的定位,说其因为生病、打架住院、出车祸住院、妇科疾病等各种理由要钱,他提出要来医院看其,其不让他来,他也真的没来。中间如果对方要给其打语音电话,其就给对方说有事不能接,有时候其会到网吧上网,在网吧里面使用变声软件,然后再给对方发语音或打语音电话,对方说其声音好听。其给他说其家老头、其母、其妹死了,或家里面其他亲戚死了,然后问对方要钱。其还给对方说过其在KTV里面打架被派出所带走,需要赔一万五六,对方也给其转钱了。期间其一直给对方说其在住院,不断换医院地址给对方发过去,然后问对方要钱。之前其还给对方说过其要开服装店,开起来之后就不在KTV上班了。还有其他的理由其记不清了。其一般聊完之后喜欢删除聊天记录,另外也害怕其对象知道此事。一般都是对方这边给其转完其就花完了,都是用来喝酒、唱歌、玩、打牌。昵称“眼泪的错觉”微信号×××22,昵称“天使之恋”的微信账号记不清了。对方微信昵称“希望的田野”,其已经删除,账号记不清了;对方另外一个微信昵称“努力吧”的账号是wxid-W660ai6rf4a922。其给对方说其叫王慧玲,三十多岁,在徐某KTV上班,离婚,其他的其也记不清了。其共骗他多少钱不清楚,之前他给其说过有六七十万,都是这两个微信转账,在对方转完之后其怕其女朋友知道就把转账记录删除了。这个事情没有其他人知道,也没有其他人参与。其告诉他其使用的“眼泪的错觉”的微信是其前夫身份证注册的,昵称“天使之恋”的微信是其用其小妹的身份注册的。发给他的照片是其用手机百度浏览器搜索的,下载之后发给他。其之前的手机跟其女朋友吵架摔坏了,无法打开。在他报警之前,他给其发微信说让其跟他发生一次性关系他就不要这个钱了,其说随便你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计997691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况某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况某对被害人宗某被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况某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诉人主张

况某1上诉提出:1、其和被害人在连信APP上聊天时已向被害人表明其是男性。其和被害人加的微信号是其本人实名认证的号,标注了是男性。微信转账时也需实名认证。以上种种表明被害人能够知道其是男性。但被害人说交朋友不分男女,并让其假装他女朋友和他聊天,玩刺激文字游戏,让其编造生病、开服装店等理由向他借钱,以上内容有其和被害人在连信APP、微信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请法院予以调取,查明真相。2、被害人的陈述均是谎言。其从未使用过变声器和被害人聊天,一审开庭时公诉人也未拿出变声器举证。证人侯某是其前女友,不具有证人资格。三年期间,被害人和其见过面,其带着被害人去嫖娼,也去酒吧玩过,其和被害人曾发生过一次性关系。3、被害人让其退30万元,其没有钱还,他就让其和他玩刺激游戏,即被害人去报警说其欠钱不还,并让其在派出所承认骗钱的事,在看守所每待一个月被害人给其十万元,待满三个月给其三十万元,之后他会跟派出所讲报错案了,并没有骗他钱这回事。其就答应和被害人玩这个刺激游戏,并在公安机关问话时作了假口供,承认了没有做过的事。综上,其和被害人连信APP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知道其是男性,其没有冒充女性骗取被害人的钱。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提出:根据常理,微信转账需要实名,并且需要正确书写收款人的姓名。本案中,受害人与上诉人如果三年未见面但却转账99万元不符合常理。

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对其翻供作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讯问过程合法规范,供述内容详尽、具体,且其供述的犯罪过程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审法院查明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其翻供后所作的供述与辩解及上诉理由与两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在案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综合本案的案情、上诉人的累犯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上诉人况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况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审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况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况某1提出被害人与其相识之初就知道其为男性,被害人让其编造各种理由向他借钱,其与被害人曾某1过面,被害人报案是其为了金钱答应与被害人玩的刺激游戏等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况某1三年期间未曾某1面不符合常理等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与上诉人况某1在公安机关所作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证明况某1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以交男女朋友的名义在网上聊天,向被害人发送在网上搜索而来的女性照片和视频等骗取被害人信任,拒绝线下见面,期间虚构生病、在KTV上班、开服装店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截至案发被害人被骗钱款达997691元人民币,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况某1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况某1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况某1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海鸥

审判员朱磊

审判员冯琳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姿媛

书记员范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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