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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479号许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0 阅读次数:

许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479号

2024年08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11日13时0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沿濉溪县百善镇S238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S238与红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的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许某某于2023年12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许某某酒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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