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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1093号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8 阅读次数:

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93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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