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11刑初179号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6 阅读次数:
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9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1和家人及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街上一饭店饮酒后,李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DL××**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准备回家。当李某1驾车行驶至半途时,发现粤DL××**号小型客车轮胎损坏,李某1随即联系朋友李飞骑电动车带其返回饭店了解车轮胎损坏的原因,通过查看饭店监控,未发现有人蓄意破坏车轮胎,李某1随后报警,称其轿车轮胎被破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曹老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即派员赶赴现场,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1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遂通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予以处置。四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1至公安机关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6月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1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且具有前科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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