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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06刑初96号​袁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5 阅读次数:

袁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96号

2024年09月03日

2024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驾驶豫D8××**号红色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配合检测某高速博望互通立交项目施工路面,当日17时许检测完毕后,其准备倒车调头前往另一测试路段。被告人袁某在起步倒车前未绕车一周观察车辆周边环境,直接启动车辆倒车。倒车过程中,货车左后轮碾压到车辆后方与倒车方向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被告人袁某觉察车辆颠簸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倒车,导致被害人徐某再次被货车左前轮碾压。后被告人袁某通过前挡风玻璃发现被害人徐某趴在地上,随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10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被害人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符合车辆碾压所致头颅、胸部、腹部及四肢多发性损伤死亡。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袁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倒车行驶,因疏于观察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情节较轻,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及自首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维丽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俞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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