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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81刑初251号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9 阅读次数:

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51号

2024年09月11日

案件概述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6日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7月11日0时24分许,被告人宋某1饮酒后驾驶皖P7××**号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津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津河路与山门路交叉路口时,长时间非正常停车,后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宋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5mg/ml。公诉机关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宋某1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宋某1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宋某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严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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