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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2刑初686号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9 阅读次数:

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86号

2024年09月1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5日00时许,被告人邹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皖KC××**小型轿车,行驶到太和县国泰路祥和城小区西门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依法应从重处理。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折抵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纬天

书记员谢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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