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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1315号吴某林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7 阅读次数:

吴某林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15号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振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盛林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某林、证人韩某1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某林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某林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林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狱政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林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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