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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03刑初230号​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4 阅读次数:

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30号

2024年10月24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2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某、董某,检察官助理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崔科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皖CT××**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华路至马场湖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民警随即将郭某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3年10月2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3]第(1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当庭量刑建议由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调整为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自己具有立功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皖CT××**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华路至马场湖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民警随即将郭某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3年10月2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另查明,2024年9月2日,被告人郭某在审理期间揭发他人售卖汽油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4年9月14日被蚌埠市某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线索查证情况证明、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审核表、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皖天司毒鉴字[2023]第1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视频光盘,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赵波涛

人民陪审员李红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书记员苏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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