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刑申113号朱某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4 阅读次数:
朱某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113号
2024年10月24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4)皖12刑终35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你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并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缓刑。
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具体到本案,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你申诉提出原判对你量刑不当的问题。经查,本院二审已经充分考虑你的一般立功情节,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你判处拘役二个月量刑适当。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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