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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23刑初344号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0 阅读次数:

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344号

2024年10月30日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周某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周某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135mg/100mL,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轲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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