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刑初66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陕1024刑初66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一审请求情况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1溜入邻居卢某某家中,要求与独自在家的卢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卢某某拒绝后,被告人胡某1对卢某某采用搂抱、按到、强行脱裤子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因卢某某强烈反抗,胡某1强奸未遂并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记录,卢某某的陈述,胡世坤、毛嘉爱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被告人胡某1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反抗,强奸未遂,且被告人实施暴力程度相对较轻,亦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比照强奸既遂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1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0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曾峰
审判员杨昌利
人民陪审员邹来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依洋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