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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1381刑初6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5 阅读次数: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381刑初6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娄冷检刑诉〔2022〕355号

指控事实

2022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赣BZ××**小车从冷水江市江北路“老码头”停车场驶往锑都南路布溪转盘方向,途径冷水江市***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胡某被送检血样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

2022年10月8日,胡某接到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判决理由

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胡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

决书到冷水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丹

书 记 员 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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