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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883刑初5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2 阅读次数: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883刑初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5日23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凯饮酒后驾驶豫H8××**号小型轿车,沿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镇××门口时,车辆因燃油耗尽熄火,其下车步行至加油站内因加油问题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凯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陈某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出警证明、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凯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2mg/100ml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且该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江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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