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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刑初672号之一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7 阅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刑初672号之一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2022﹞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彦芳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16日本院以(2022)宁0104刑初672号刑事裁定书,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马彦芳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孙 锋

人民陪审员  陈丽明

人民陪审员  杨兴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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