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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645号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7 阅读次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刑初645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以(2022)沪0106刑初645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周某1、李某1、霍某、周某2、徐某、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公绪龙

审 判 员  谢文娟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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