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645号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7 阅读次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刑初645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以(2022)沪0106刑初645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周某1、李某1、霍某、周某2、徐某、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公绪龙
审 判 员 谢文娟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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