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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120刑初3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5 阅读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刑初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6日以沪奉检刑诉〔2022〕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  姜雷红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盛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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