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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50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9 阅读次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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