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陕0822刑初49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9 阅读次数:
府谷县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书
(2023)陕0822刑初49号
立案庭:
关于被告人刘蓉、王旭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已于2023年5月9日生效,刑事判决书已送达被告人及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该案的刑事涉财部分需强制执行,现将该案移送你处审查立案,请查收。
注:移送执行的理由:未自动履行
执行事项:一、被告人刘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王旭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执行标的(涉案金额):共计50000元。
履行能力:未知
执行根据:府谷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2刑初49号判决书。
刑事审判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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