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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刑更311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3 阅读次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刑更311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赣08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给受害人。宣判后,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赣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于2023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黄某乙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某乙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6次,本次提请减刑履行罚金5.1万元,追缴其追缴犯罪所得5.2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某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4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陈向群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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