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奉检刑诉〔2022〕75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犯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华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郑某在福建省漳州市XX号楼XX号以漳州XX有限公司名义在“某某互娱”平台开设直播间,聘任谢某担任经理,被告人吴某、陈某等人担任主播,聘任陈某2、林某(二人已判刑)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冒充主播身份与被害人聊天,以悲惨人设、暧昧感情等聊天内容将被害人导入直播间后,利用被害人保护主播心理,以掌控“PK”结果、诱使充值刷礼物等方式,骗取朱某3、陈某1、刘某2、任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明知该团伙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仍然担任主播予以配合,骗取被害人刘某1、陈某1、朱某1人民币2.81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明知该团伙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仍然担任主播予以配合,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25.42万余元。
2022年8月29日、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吴某先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郑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1、陈某1、朱某2经济损失,被告人吴某已退赔被害人任某部分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郑某、谢某、林某、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1、陈某1、朱某3、任某等人陈述,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微信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的漳州XX公司在蜂窝互娱直播网站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转账业务凭证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公民财物,被告人吴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任某部分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在案退赔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任某,不足之数继续责令退赔。
四、退赃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耀军
书记员何涛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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