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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57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9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1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乘坐被害人柴某驾驶的残疾人三轮车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小区门口处期间,谎称急需用钱,可以用手戴的价值人民币40元的假钻石戒指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柴某人民币4,700元。

2023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乘坐被害人孙某1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沪AXXXXX0)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小区门口处期间,谎称急需用钱,可以用手戴的价值人民币44元的假嵌宝石黄金戒指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3,600元。

2023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沪AXXXXX0)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小区门口处期间,谎称急需用钱,可以用手戴的价值人民币44元假嵌宝石黄金戒指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600元。

2023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被害人孙某2驾驶的网约车(车牌号:沪AXXXXX3)至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庄XX村小区门口处期间,谎称急需用钱,可以用手戴的价值人民币44元假嵌宝石黄金戒指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6,000元。

2023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乘坐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网约车(车牌号:沪AXXXXX2)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小区门口处期间,谎称急需用钱,可以用手戴的价值人民币56元假嵌宝石黄金戒指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5,950元。

2023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前科劣迹材料,被害人张某、陈某、孙某2、孙某1、柴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林某、杜某、刘某、韩某、冯某、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相关支付宝账户信息及相关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残疾人证复印件等,上海市XX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上海市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予以发还;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楚楚

书记员周琴华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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