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普检刑诉[2022]31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9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本院通过普陀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金某以低价代拍“法拍房”为由,通过伪造委托拍卖合同等,骗取被害人朱某1钱款人民币约180万元(以下币种同)。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案发前,被告人金某退还被害人朱某147600元,案发后退还其57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朱某2、管某的证言,委托拍卖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朱某1,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严建芳
人民陪审员任三扣
书记员孙唯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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